常州

首页>地方频道>常州>社会

常州一“老赖”为逃避债务 将豪车无偿赠与堂弟

常报全媒体讯 俗话说: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现实中,“借钱容易还钱难”的事情也屡见不鲜,甚至一些“老赖”企图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。近日,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,撤销了“老赖”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,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。

2015年8月,蒋某与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蒋某借款300万元,并按月息2%承担相应利息。一审判决后,为拖延时间,刘某提起上诉,但一直未缴纳上诉费。市中院出具按撤诉处理裁定后,债主蒋某于2016年6月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得知,刘某将其名下的一辆宝马汽车变更登记至自己的堂弟名下,而且已经在车管所进行了登记备案。因刘某名下房产均设置了最高额抵押,法院对其名下另一辆豪车进行了拍卖,并将近100万元的拍卖款给了蒋某。除上述财产外,未发现刘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,执行程序被迫终结。

可是,刘某还有200多万元债权没有兑现,去年11月,蒋某将刘某与其堂弟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转让车辆行为,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蒋某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刘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,结合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变更信息,有理由相信,刘某在明知尚欠300万元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名下的宝马车辆过户,该行为导致刘某自身财产的减少,损害了债主蒋某的利益,导致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。因此,蒋某要求撤销该行为,法院予以支持。

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七十四条: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声明:本媒体部分图片、文章来源于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:025-84707368,广告合作:025-84708755。
10912
收藏
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