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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借钱不还 男子起诉其生意伙伴被法院驳回

常报全媒体讯 在生活中,有可能被毫无瓜葛的人告上法庭,要求向其支付相关款项,说是行使代位权。但其实,代位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的。近日,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件,因债主盲目行使代位权,证据不足,被法院驳回诉请。

2014年,赵某借了15万元给朋友王某,王某当时承诺一定按期还款。但“借钱容易要钱难”,王某后来并未按约还款,在赵某多次催要后,索性直接不照面了。赵某多方打听得知,王某经营建筑用砖,常年给一家建筑公司送货,这家建筑公司尚欠一笔12万元的货款未支付给王某。去年11月,赵某觉得要钱有望,便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代为行使第三人王某对建筑公司所享有的12万元债权。

对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,要求偿还货款一事,建筑公司很是意外,并否认自己与王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。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两笔债务都能成立,王某已承认向赵某借款15万元,因此,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12万元的债权债务便成了争议焦点。

对此,赵某提供了建筑公司工地员工钱某出具的两份送货单,载明王某向建筑公司的两个工地送了价值12万元的孔砖。可建筑公司不承认钱某是他们的员工,而且公司仅仅是工地的施工方,材料采购并不在职责范围内。

经查,两个工地属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,王某平时供货也是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,所以,这12万元的债权人应该是房地产公司,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,虽然赵某提交了结账单,但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赵某主张代为行使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,证据不足,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法官介绍,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四个: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,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;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;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,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;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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